 | | 图为织纹螺 |
商家进货须检查,否则,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织纹螺,江浙一带又称黄嘴螺,是可食用海贝。2004年7月,数千里之外发生的海洋赤潮,在宁夏银川掀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在这场风波中,50余人中毒,1人死亡。死者金志海家属因此打起了一场索赔金额高达30万元的官司,并于近日获得胜诉。
吃海螺,55人中毒
死者金志海与妻子都是浙江人,一起来银川经商有些日子了。2004年7月13日中午,金志海夫妻一道去银川某商城一家摊点买了20元的织纹螺。回家后,他们将这些织纹螺全部煮熟,吃了一些后感觉“不如以前的好吃”,就剩下了。下午4点多,金志海坐上去西安的列车。途中,金志海突然感到恶心,胃里翻腾,呕吐不止。他急忙给妻子打手机,称自己已在宁夏同心县下车,让家人马上赶过来接应他。此时,金志海才知道,妻子和女儿也出现了类似症状,被亲友送入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金志海的亲友一边报警,一边紧急赶往同心县。亲友将金志海送进同心县医院后不久,金志海即告不治,于当晚死亡。此后,警方和医院出具鉴定结论,金志海系食物中毒死亡。
很快,中毒的信息越来越多。警方调查得知,这些中毒者都是食用织纹螺引起的。而这些织纹螺都来自银川某商城海鲜区。据调查,当时出售织纹螺的一共有两家摊点,摊主系王某和梅某。事发后,宁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紧急出动,全面封杀织纹螺。此次事件中,共有55人中毒,11人反映轻微,未住院治疗,43人经住院治疗后痊愈,1人死亡。宁夏自治区疾控中心化验了金志海家吃剩的织纹螺和王某出售的生织纹螺,前者毒性超标20.93倍,后者超标23.3倍。
不少中毒者都奇怪,以前食用织纹螺都好好的,为什么这次会出现中毒现象?7月14日,王某和梅某二人被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事拘留,后被释放。
法庭审理
银川织纹螺事件发生后,北京、福建等地紧急封杀织纹螺。经专家们鉴定:织纹螺本身没有毒,这批织纹螺的毒,是受赤潮影响而形成的。海水赤潮中,有些微生物能分泌毒素,这些毒素被织纹螺吸收后,不会伤害织纹螺,而是存储在织纹螺体内,人食用这类织纹螺后就会发生中毒。
金志海意外死亡时29岁,女儿5岁。料理完金志海的后事,金志海的妻子、女儿、父母一起将摊主王某告上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30.23万元。
庭审中,王某提出,由于这些织纹螺从江苏购进,受赤潮影响而中毒,属于王某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情形,是不可抗力,王某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条款给经营者设定了法定义务,即必须保证出售商品的质量。同时,《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但据法官了解,王某虽有7年经销海产品的经验,却对织纹螺缺乏了解。有资料显示:1967年至1979年,浙江省曾有423人食用织纹螺中毒,23人死亡。1994年6月,浙江省又有51人中毒。就在银川中毒事件发生前一个月,福建省就发生了5起15人食用织纹螺中毒事件。如果王某对这些信息稍加留意,每次对购进的织纹螺进行基本的检查,完全有可能避免这场灾难。
质量检验不能疏忽
最后,法院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原告30.22万余元。目前,这一判决已生效。于王某而言,小小的疏忽导致30万元的巨额赔偿,确实教训深刻。这场灾难也提醒广大的经营者,必须对经营商品的质量、安全有充分的了解,尽到足够的检查检验义务,对消费者负责,否则,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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