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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出台規定嚴查排污單位監測數據造假行為

2026年07月26日10:22 | 來源: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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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規定(試行)》正式出台,全面規范自行監測監督管理、手工監測全流程,明確監測數據失真、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情節嚴重兩類核心違規認定標准,完善執法監管與信用懲戒機制。該規定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新規適用於全區所有持証排污企事業單位及生產經營者。按照要求,排污單位須依據排污許可証、監測技術指南制定科學的監測方案,配齊專業人員與合規設備,建立覆蓋點位布設、設備運維、樣品採集、數據處理、台賬歸檔、問題整改的全鏈條質量管理制度。企業取得排污許可証3個月內,須完成自動監測設備調試與聯網,確保監測數據穩定傳輸。

新規劃定剛性監管紅線,明確7類行為直接認定為自動監測、視頻監控設備未正常運行。具體包括:未按規范運維設備導致數據失真﹔設備故障、數據異常、指標超標未及時處置﹔擅自改動、遮擋監控設備,篡改刪除監控數據﹔數據有效傳輸率、監控在線率不達標﹔未規范標記設備及治污設施運行工況﹔違規啟停監測、監控設備﹔其他未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監測、監控設備的情形。

監測點位布設、樣品採集、流轉保存、實驗檢測、數據處理等關鍵環節違規,造成數據錯誤、無法復核﹔自動監測設備經現場比對、標准物質測試,技術指標超出規范限值2倍及以上﹔擅自中斷數據採集傳輸、違規標記處理數據,導致數據失真,影響環境評價結果﹔其他違反監測規范、造成數據失真的行為等4類行為被認定為監測數據失真。

針對監測數據造假突出問題,新規細化6類“情節嚴重”認定標准:兩年內因數據造假被處罰后再次同類違法﹔造假違法所得超10萬元﹔違規篡改、偽造10份及以上監測記錄與報告﹔刪除、破壞設備運行日志導致數據無法溯源﹔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或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對嚴重造假行為將依規從嚴處置,相關違規行為全部納入環境信用監管體系,實施聯合懲戒。

按照規定,寧夏將依托在線監控平台常態化篩查違規線索,對輕微違規行為採取約談提醒、督促整改等柔性監管方式﹔對數據失真、設備異常運行、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堅決從嚴查處。(記者 張濤 實習生 杜巾杰)

(責編:閻夢婕、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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