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發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核算指南
為進一步規范排污權指標核算和管理,《寧夏回族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核算指南》(以下簡稱《核算指南》)近日印發。《核算指南》共5章17條,將於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是寧夏指導開展排污權核算的重要依據。
《核算指南》明確四類核算對象:現有排污單位初始排污權指標的核算、新(改、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指標的核算、可交易排污權指標的核算、政府儲備排污權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核算採取資料審核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存在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等環境違法行為的排污單位,在未完成整改前不予核算新增排污權指標及可交易排污權指標,無實質性技改等無法穩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單位,不予核算可交易排污權指標。
《核算指南》提出,初始排污權和新增排污權指標的核算環節應包括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全部有組織排放、應核定年許可排放量的無組織排放環節及其他排放方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環節。有組織排放按排污許可技術規范從嚴取值﹔無對應行業技術規范的,按績效排污量與環評批復排放量從嚴核定。其中,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等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設施新增排污權通過核撥政府儲備排污權解決﹔生產廢水經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設施處理后外排的,按排入水量與排放限值核算,生活污水單獨排入污水處理廠的不予核算。此外,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更新、環評變更、實施減排項目並核定可交易排污權、初始排污權到期等情形,應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權。
可交易排污權的核算包括3種情形:一是排污單位通過技術改造、污染治理等減排措施形成減排量並經生態環境部認定的,扣除應承擔減排任務后按資金投入比例核定﹔二是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權指標的新(改、擴)建項目因排放標准更新而必須進行提標改造所形成的減排量,或因不再建設等原因未使用的排污權指標,可作為可交易排污權指標﹔三是核算范圍外符合條件且形成實際減排量的減排項目,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核算可交易排污權。新增污染治理設施核定可交易排污權的排污單位,治理設施須符合行業技術規范並長期穩定運行。因降低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不穩定運行等造成排污量下降的排污單位,不予核定可交易排污權。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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