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布施行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近日,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並正式公布施行。《條例》共六章三十八條,涵蓋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關鍵環節,形成了權責明確、監管有力、保障到位的管理體系。
《條例》明確,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破壞礦產資源。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探礦權、採礦權,禁止無証勘查、無証開採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實行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的制度。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和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工作,建立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水利、生態環境、電力等主管部門協同配合的管理機制,確保監管工作無縫銜接。
針對礦產資源勘查環節,《條例》規定,探礦權人依法取得探礦權后,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前,應編制勘查方案報原探礦權出讓部門批准並取得勘查許可証方可開展勘查作業。探礦權人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及時開展勘查工作,每年報告有關情況,不得擅自擴大勘查作業區或進行採礦活動。探礦權人查明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應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同時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
在礦產資源開採管理方面,《條例》要求,採礦權人依法取得採礦權后,進行礦產資源開採作業前,需編制開採方案並取得採礦許可証后方可開採,且應按照批准的開採方案作業,重大調整需經原出讓部門批准。採礦權期限結合礦產資源儲量和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礦山最長三十年,中型最長二十年,小型最長十年,期限屆滿仍有可採資源的可依法續期。採礦權人在開採主要礦種時,應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綜合開採利用,對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及尾礦要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浪費。
《條例》強調,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如實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符合國家規定可以邊探邊採的復雜類型礦床,探礦權人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后可以進行開採,但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取得採礦權和採礦許可証。開採期間採礦權人發現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並對真實性負責。同時,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加強環境、資源的保護工作,妥善處理生產中產生的廢渣和尾礦,及時復墾土地和恢復植被,防止環境污染、水土流失和地質災害。發現重要地質遺跡、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需採取保護措施並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此外,《條例》還體現了開放合作與科技創新導向,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法在寧合資、合作或獨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鼓勵礦產資源保護、勘查、開採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對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宣傳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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