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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頒布

2024年12月10日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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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作為我區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基礎性、統領性、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其制定出台對於打造綠色生態寶地,深入推進生態優先戰略,加快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也標志著寧夏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立法工作邁出了新步伐、開辟了新篇章。

《條例》對標、對表國家和寧夏生態文明建設及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堅持頂層設計和法治實踐相結合,充分體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等要求。特別是在加強對“一河三山”、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地及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作出總體規定,為寧夏全方位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條例》立足推進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及時把黨中央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具體要求轉化為法規規定的制度措施,全面梳理吸收近年來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成果,將“三線一單”分區管控、區域聯防聯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和責任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碳排放權和排污權交易、重點排污單位監測設備安裝、生態環境服務機構責任及義務等制度機制,通過立法形式固化下來,體現了法治監管和綠色發展理念,對進一步實現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並持續縱深推進提供了遵循。

《條例》堅持制度鞏固與舉措創新相結合,聚焦寧夏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修復等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作出了系統規定,織密織細污染防治的法治網格。《條例》要求將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物及新污染物污染、土壤污染、噪聲污染、光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治理,納入本行政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實施目標責任制管理。將“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原則貫穿於生態環境保護全過程,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制度落實。大力提升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效能,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

《條例》賦予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員會承擔寧東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區內生態環境保護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明確規定納入自動監測范圍的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視頻監控或者用水用電用能等過程監控,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不得實施纂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或者指使纂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對上述違法行為設定處罰罰則,為加快推進美麗新寧夏建設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條例》著力從“九龍治水”到“攥指成拳”轉變,突出規劃引領和剛性約束作用。為更好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在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行動、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自覺履行生態環保義務等方面作出規定,進一步拓寬公眾參與環保的途徑,通過信息公開擴大公眾知情權,鼓勵措施保障公眾受益權,媒體曝光推動社會監督權,志願服務發展社會參與權,著力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責編:閻夢婕、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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