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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30條舉措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

2024年04月22日09:15 | 來源: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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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及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等事項同級管理

■除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採取競爭方式通過交易平台公開出讓

■探礦權新立、延續及保留登記期限均調整為5年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近日印發《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通知》,提出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等9個方面30條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舉措,嚴守資源安全底線,促進綠色低碳發展。

據介紹,寧夏將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及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等事項同級管理。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煤、煤層氣等23種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砂石土類採礦權出讓登記,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礦種的礦業權出讓登記。除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採取競爭方式通過交易平台公開出讓,礦業權交易中推廣使用保函或保証金,確保交易順利進行。寧夏還將推行全部礦種“淨礦”出讓,由礦業權所在地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礦業權出讓前期准備,按程序報審年度出讓計劃,未納入出讓計劃的原則上不得出讓。

“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周邊、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內的礦產,可以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礦業權管理處處長王樹軍介紹,協議出讓已設採礦權周邊同類礦產經組織論証后才能出讓,嚴禁將能夠單獨設置採礦權的資源分階段變相協議出讓。寧夏設立礦業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綠色礦山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非煤礦山、大中型煤礦,礦產資源儲量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則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程度。

同時,區內探礦權新立、延續及保留登記期限均調整為5年,申請探礦權延續登記時應當扣減勘查許可証的載明面積也由25%調整為20%。以招標拍賣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不再受持有探礦權滿2年的限制。採礦權人與他人合資、合作設立新企業或成立全資子公司進行採礦,轉讓不受投入採礦生產滿1年的限制。 另外,以協議方式取得的礦業權轉讓限制年限由10年調整為5年,寧夏還取消劃定礦區范圍審批事項,探礦權人可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階段合理確定申請范圍。“通知還明確了礦產資源管理涉及的儲量分類嚴格執行現行國家頒布的標准規范。”王樹軍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淨資產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煤層氣礦業權。

此外,寧夏規定符合條件的工程施工產生的砂石土類礦產可直接用於該工程建設,不辦理採礦許可証,並全面推行礦產資源綠色勘查,綠色勘查執行情況納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實地核查及地質勘查活動監督檢查,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也不再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或勘查合同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勘查開採已設採礦權上部或深部資源也不需要辦理探礦權,查明可供開採的資源量后可以申請協議出讓採礦權。(記者 張唯 實習生 許蓓蓓)

(責編:閻夢婕、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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