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市場監督廳發布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實施細則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揮信用監管基礎性作用的直接體現。《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實施以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持積極探索實踐,不斷總結好的工作經驗。2023年,自治區市場監督廳開展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專項治理行動,對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信用監管專項執法監督,全系統貫徹信用監管理念和運用信用監管工具能力明顯提高。目前,全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已辦理16起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案例,公示2036起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作用正在顯現。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推進誠信建設的要求,認真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規定,持續完善信用約束制度,有效防止濫用失信懲戒措施,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保障權益的原則,吸收成熟經驗,以制度形式固定近2年行之有效的措施,針對實踐中遇到的爭議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制定了具有寧夏元素,實踐性和操作性強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兩個《實施細則》。
明確了各部門職責分工。兩個《實施細則》明確了執法辦案、信用監管、法制、保密審查機構和其他業務處處室職責權限。規定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以執法辦案機構為主導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
加強了執法監督和失職追責。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明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開展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復列入等為主要內容的信用監管專項執法監督。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增加了追責規定,對未依法履行嚴違管理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由監察機關、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規處置。
細化了嚴重失信名單認定標准和程序。明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一般標准和特別標准,設定謹慎列嚴條款,從重處罰但罰款數額三千元以下(含本數)的行政處罰、有証據足以証明當事人沒有主觀故意等情形不予列入嚴違名單,進一步規范嚴違名單列入和移出程序。
創新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途徑。對未依法登記的經營主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無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於當事人名下的情形,暢通公示系統寧夏頻道無証無照公告欄向社會公示的渠道。
完善了“較低數額罰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規定: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結合寧夏實際,對“較低數額罰款”進行了量化規定,即:較低數額罰款是指按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則處以三千元以下(含本數)罰款。但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總額達一萬元以上(含本數)的,不視為較低數額罰款。
規范了“兩書同達”。在前期各地實踐的基礎上,再次以制度的形式要求各地要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向行政處罰相對人發出《信用修復告知書》,主動告知行政處罰相對人該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失信信息的公示網站、失信行為類型、最短公示期、修復流程等內容。
兩個《實施細則》的發布,將推動全區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管工作實現新跨越,法治監管、信用監管、智慧監管再上新台階,對於構建形成放管結合、寬嚴相濟、進退有序的信用監管社會共治新格局提供標志性的制度支撐。
(來源:寧夏市場監督廳)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