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檢察機關發布典型案例
懲治醫療美容領域違法犯罪
李某某醫療事故案
【關鍵詞】
醫療事故 抽脂手術 行刑銜接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A整形診所執業助理醫師李某某應銀川市B整形醫院邀請,在未在當地衛健部門注冊執業的情況下,赴B整形醫院對被害人梁某某實施“抽脂手術”。李某某未做術前評估、無手術進程記錄、無用藥處方及術后醫囑,亦未在相關醫療文書中簽字。術后,被害人梁某某在B整形醫院留觀期間,出現疼痛、嘔吐、神志不清等反應,護士聯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未及時到現場診查,也未採取有效治療搶救措施。2021年10月8日,被害人梁某某經送其他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寧夏法庭科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抽脂手術”后,繼發左大腿壞死性筋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經銀川市醫學會鑒定,本案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該醫療事故等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2022年6月2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某犯醫療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12月8日,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醫療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履職過程】
檢察官召開聯席會議討論案情。
審查逮捕階段。本案發生在醫療美容領域,專業性較強,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醫療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等認定均存在難點。對此,檢察機關審慎辦理案件,先后邀請公安機關、衛健部門召開案件會商會議,充分聽取專家意見,經反復研究論証,認為李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應當認定為“嚴重不負責任”。檢察機關根據《法醫病理鑒定意見書》《醫療事故鑒定書》的鑒定意見、相關証人証言及李某某供述等証據,確定李某某“嚴重不負責任”與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李某某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結合其不如實供述、不認罪等表現,決定依法批准逮捕李某某。
審查起訴階段。本案被害人梁某某因醫療事故死亡時年僅19歲,案發后B整形醫院賠償被害人家屬3萬元,被告人李某某賠償2萬元,被害人家屬情緒激動。檢察機關一是全面聽取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結合司法鑒定意見、醫療事故鑒定書等客觀証據充分釋法說理,幫助被告人李某某客觀認識自己的行為及危害后果。二是跟蹤督促衛健部門及時對B整形醫院、李某某嚴重違法違規診療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衛健部門依法吊銷B整形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並處罰款5.3萬元﹔吊銷李某某執業証書。三是充分聽取被害人家屬意見,引導其提出合理賠償訴求,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及時告知被害人家屬B整形醫院、李某某受到衛健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積極安撫穩定被害人家屬情緒。
法庭審理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李某某辯護律師提出本案被害人死亡結果系多重因素造成,李某某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必然因果關系。公訴人答辯指出,李某某作為執業助理醫師,不具備獨立實施醫療美容外科手術資格,在無主診醫師指導的情況下違規實施“抽脂手術”,且術前無評估程序、術中無進程記錄、術后無用藥處方及醫囑、且未對梁某某嚴重不良反應及時診查處理,在多個診療環節中嚴重不負責的行為是導致被害人梁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且與《醫療事故鑒定書》等証據能夠相互印証,李某某的行為符合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法院亦採納公訴機關法庭辯論意見。為充分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積極會同法院開展賠償調解工作。最終被告人李某某賠償被害人家屬50萬元,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懲危害醫療美容安全犯罪,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美的追求更加豐富多元,醫療美容行業規模不斷擴大。部分醫療美容機構和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實施醫療美容診療行為,導致發生醫療事故,不但影響醫療美容行業機構的誠信,降低人民群眾對醫療美容診療安全的體驗感和滿意度,而且侵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醫療美容市場秩序。對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檢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嚴懲,向社會釋放嚴厲打擊危害醫療美容安全犯罪的強烈信號,形成強大震懾效應。同時,檢察機關高度重視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積極促成刑事賠償諒解,實現司法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積極能動履職,助推社會治理。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辦案優勢,總結分析犯罪行為背后的管理缺失和監管漏洞,積極延伸檢察職能,助推源頭治理,努力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示范效應。辦案檢察機關向有關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加大對醫療美容機構、執業醫師管理、診療規范等方面的監管力度。有關監管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后,及時對轄區內23家醫療美容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對4家醫療美容機構及相關人員違規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同時完善了美容機構違法違規黑名單等制度,促進當地醫療美容行業市場秩序更加規范。
個人信息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青銅峽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股民個人信息 電信網絡詐騙 公益損害賠償金 二審改判
【要旨】
針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侵害眾多公民個人信息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與民事雙重責任,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行為起到有效震懾作用,有力維護法律權威尊嚴、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張某某非法獲取股民電話號碼、相關証券公司信息及創建虛假股票投資微信群碼,提供給吳某“吸粉引流”話務團伙用於電信網絡詐騙。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吳某組織“吸粉引流”話務團伙10余人先后在寧夏青銅峽、湖北武漢、湖北鄂州租住房屋,冒充相關証券公司客服撥打客戶電話5萬余次,為200多個涉電信網絡詐騙群“吸粉引流”14130人。每拉1人進群視為做成一單,每單獲利10元不等。吳某自組織“吸粉引流”話務以來,收到上線張某某扣除每單獲利后轉賬資金703142.7元,其在扣除每單獲利后按照下線做成單數將款層層轉至下線人員。公安機關以張某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調查和訴訟】
2021年9月1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青銅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青銅峽市院)在辦理張某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一案過程中,發現該案存在侵犯眾多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021年10月8日,青銅峽市院依法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違法所得是行為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獲取的不法財物,依法應予追繳﹔公益損害賠償是行為人因實施民事侵權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追繳違法所得與公益損害賠償的責任性質、侵害主體均不同,追繳違法所得和承擔公益損害賠償可以同時適用。2021年11月29日,青銅峽市院向青銅峽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刪除所有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解散、刪除創建的微信群,消除潛在的公民信息泄露風險,依據違法所得數額支付公益損害賠償金,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開庭審理時,一審法院結合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結果,認定被告張某某等16人為實施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發布信息,違法所得數額為739581.08元,其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應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刑事沒收違法所得與民事公益損害賠償金屬於雙罰,同時適用加重了對被告的懲罰,僅支持在國家級媒體公開道歉、刪除信息和解散微信群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朱某、王某某對刑事判決不服提出上訴。青銅峽市院認為一審判決對公益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持,混淆了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界線,屬適用法律錯誤,經請示吳忠市人民檢察院同意,於2022年2月21日依法提出上訴。
2022年6月7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對朱某、王某某當庭提出的撤訴請求,裁定准許撤訴,並作出二審判決,認為檢察機關起訴要求民事賠償,符合法律規定。原判追繳各被上訴人違法所得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不矛盾,各被上訴人被追繳違法所得,再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屬於重復賠償,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同時認定張某某等16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維持原判。以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張某某等16人七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不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千元至6千元罰金不等﹔依法支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請,判決各被告按照沒收的違法所得金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共計賠償損失739581.08元。目前,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嚴重危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易引發電信網絡詐騙等衍生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大。本案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刑事、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聯動優勢,依法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與民事雙重責任,追繳違法所得並承擔民事公益損害賠償金,對非法獲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形成懲治震懾,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訴劉某等29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食品安全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 懲罰性賠償
【要旨】
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行為,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基礎上,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違法銷售金額大、受害人覆蓋面廣的違法行為人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有效震懾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劉某夫婦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從李某等人經營的養殖廠購買未經檢疫的病、死牛進行屠宰,並將未經檢驗檢疫的牛肉等食材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銷售給張某某等人經營的餐廳、肉店用以加工銷售。經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認定,公安機關查獲的牛肉、牛內臟等物品所涉及的死亡牛犢尸體系不明原因死亡﹔經中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劉某夫婦等人屠宰、銷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畜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經寧夏五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劉某等29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金額自1177元至603444.8元不等,共計1331908.8元。
【調查和訴訟】
劉某等29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沙坡頭區院)在履行審查起訴職責中發現。2021年5月、6月,沙坡頭區院對劉某等20人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先后向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沙坡頭區法院)提起公訴。沙坡頭區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經審查認為,張某某等9人雖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遂於同年9月17日對劉某等29人向沙坡頭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支付其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13319088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因李某等20名被告主動足額繳納了懲罰性賠償金5796650元,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已實現,沙坡頭區院遂撤回對該20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
2022年3月11日,沙坡頭區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沙坡頭區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履行職責。同年4月8日,沙坡頭區法院認定被告劉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同時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支持沙坡頭區檢察院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劉某等9人承擔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7522438元。一審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序。目前,懲罰性賠償金已執行到位1241589.77元。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本案中劉某等29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牛肉等食材持續時間長,數量大,銷售金額高,涉及人員多,安全隱患大,危害后果嚴重。檢察機關積極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在各被告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上,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張銷售數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不敢再犯,不能再犯。
2022年度行政檢察優秀案例
鎖某某申請撤銷結婚登記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案
【關鍵詞】
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公開聽証 結婚登記
【案例簡介】
自2003年11月開始,鎖某某與馬某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4年6月23日,鎖某某與馬某甲向偏城鄉人民政府申請辦理了結婚証。但該結婚証上的照片、身份証號與鎖某某一起生活的馬某甲姓名、身份証號均不一致,即結婚証上女方照片為馬某甲(系馬某乙姐姐),姓名為馬某乙,身份証號為6422231985********,該身份証號又與蘇某某的身份証號相同。2017年鎖某某向西吉縣人民法院起訴與馬某甲離婚,法院以起訴狀上被告信息(馬某甲信息)與其提供的証據材料不一致,不予立案,致鎖某某無法解除婚姻關系。2018年4月16日,鎖某某以婚姻行政登記錯誤為由,將偏城鄉人民政府與馬某甲起訴至西吉縣人民法院,法院以鎖某某的訴求超過了起訴期限,裁定駁回起訴。2021年2月19日,鎖某某不服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向西吉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經審查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2022年3月26日,鎖某某再次向西吉縣人民檢察院申請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該院受理后進行了全面調查,並組織召開聽証會。
西吉縣人民檢察院查明,鎖某某與馬某甲結婚証上所記載的女方姓名、身份証號確實與馬某甲真實信息不一致,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向西吉縣民政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撤銷結婚証。該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將鎖某某婚姻登記信息上報民政廳申請予以撤銷,后民政廳在婚姻登記系統中將此條婚姻登記信息備注為無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鎖某某現在可以辦理婚姻登記。
【意義】
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責,通過公開聽証,協調溝通、釋法說理,使雙方當事人平等交流對話,消除疑慮,解開心結,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在此基礎上,查明事實,平衡各方利益,解決了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長期未解決的矛盾爭議,彌補了法院不作實質性審理給化解行政爭議帶來的影響,為建立法檢協作機制,介入行政糾紛開辟了有效途徑。體現了檢察機關“以人民為中心”、“為民辦實事”的司法理念,深化了法律監督職責,推動行政爭議在法治軌道上徹底、有效、妥善的解決。
(來源:自治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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