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負責人介紹《政府督查工作條例》情況

為督查定規矩劃界限(權威發布)

2020年12月31日10:3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本報北京12月30日電 (記者張天培)為了加強和規范政府督查工作,國務院正式發布《政府督查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明年2月1日正式施行。30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辦督查室督查專員范必、司法部立法一局負責人張耀明介紹條例相關情況。

  張耀明介紹,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督查工作,制定條例有利於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解決政策執行中的搞變通、打折扣,以及政策落實“最后一公裡”不到位的問題﹔有利於發揮激勵鞭策的指揮棒作用,督促各級行政機關全面依法履職,提高行政效能,加強廉政建設﹔有利於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為督查定規矩、劃界限,推進政府督查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實施政府督查的主體,具體工作由政府督查機構承擔。范必詳細說明了督查對象主要包括:督查機構所在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包括有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范必表示,督查的啟動要履行正當程序,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指令,確定督查事項。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准,不得自行開展政府督查。

  針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督查泛化等問題,范必說,條例要求嚴格控制督查的頻次和時限,科學運用督查方式,嚴格執行督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督查范圍、變更督查對象和內容。在實施督查的時候,不得干預督查對象正常工作,特別是嚴禁重復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

(責編:趙茉鈺、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