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應用內容領域可版權性爭議驟起專家呼吁

立法保護人工智能內容創作產業

2020年01月21日10:37  來源:法制日報
 

2019年的版權領域,“人工智能”成為新晉熱詞。一南一北兩個判決似乎給出了司法對於“人工智能”不同的態度,學術界同樣爭議很大,人工智能創作內容是否受到版權保護,難以達成共識。

近日由騰訊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發布的《數字變革與治理創新——2019年全球互聯網法律政策觀察》(以下簡稱《觀察》),就將“人工智能應用內容領域的可版權性爭議驟起”作為2019年網絡版權領域的首要新趨勢。

一個勝訴一個敗訴

獨創性判斷乃根本

2019年末,一起由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引發業內廣泛關注。

騰訊公司狀告“網貸之家”未經授權許可,抄襲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撰寫的文章。

Dreamwriter是騰訊公司自主開發的一套基於數據和算法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自2015年8月20日開發完成以來,原告主持創作人員使用Dreamwriter智能寫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約30萬篇作品。

涉案作品為Dreamwriter智能寫作助手於2018年8月20日創作完成的《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 通信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財經報道文章,Dreamwriter軟件在大量採集並分析股市財經類文章的文字結構,不同類型股民讀者的需求的基礎上,根據主創人員獨特的表達意願形成文章結構,並利用收集的股市歷史數據和實時收集的當日上午的股市數據,於股市結束的2分鐘內完成寫作並發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

此文在騰訊証券網站上首次發表后,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在該文章發表當日復制涉案文章,通過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向公眾傳播。這一行為在騰訊公司看來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權,被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從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現形式與生成過程來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現形式及其源於創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與安排,並由Dreamwriter軟件在技術上“生成”的創作過程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法院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鑒於被告已經刪除侵權作品,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人民幣1500元。

不過,在2019年5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在“菲林訴百度”案中,認為涉案的“威科案件分析報告”是以數據庫支撐的程序自動生成的,不具有個性特征,不具有獨創性。

為何兩起案件呈現出司法對於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擁有版權的不同態度?有業內人士分析稱,“菲林訴百度”案中的分析報告是由數據庫自動生成,不具有獨創性,不能作為作品保護﹔深圳法院所判決案件則通過法人作品的角度,承認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獨創性。且在“菲林訴百度”案中,原告僅是軟件的使用方,這與深圳法院所判決案件中的情況有根本不同。

人工智能已到門口

立法空白司法少見

目前,“菲林訴百度”案已經上訴,最終情況如何尚不得知,但必須面對的現實是,人工智能版權問題已經不容回避。

當前,人工智能已經覆蓋新聞寫作、圖片生成、視頻與音樂創作以及內容智能分發等文化內容領域。據美國Narrative Science預測,未來15年內,90%以上的新聞稿將由人工智能創作。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有利於互聯網公司豐富版權內容渠道,提升內容創作與分發效率,谷歌、微軟、騰訊、阿裡、字節跳動等公司均在人工智能領域廣泛布局。

不過,目前的法律制度卻有些措手不及。騰訊研究院版權研究中心秘書長田小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文化內容產業的發展嚴重依賴成熟的版權法保護體系。但有關人工智能創作內容的版權保護問題,我國存在立法空白與學術研究爭議,司法實踐也較少涉及此問題。這將導致我國產業界在此領域的智力與資金投入,無法獲得穩定的法律保護預期,影響人工智能內容創作產業的發展。

在田小軍看來,相關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人工智能創作是否是人類的創作,創作內容是否體現我國著作權法要求的個性化表達,以及創作過程的行為合規與創作內容的法律保護方式。“以上爭議都需要在了解產業情況的基礎上作出清晰判斷,要把握好產業發展與法律保護之間的關系。”

《觀察》也指出,我國現行版權法保護的是人類的創作成果。人工智能創作多由騰訊、微軟等互聯網企業組織,其本質上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假借於物”進行創作。我們常見的自動創作,如智能寫詩、財經體育類新聞寫作等均為此類。這類創作主要服務於規模化與個性化的內容生產需求,其實現嚴重依賴數據與算法,可以說數據是“源頭活水”,算法是“機械手臂”,但人類才是創作的“大腦與靈魂”。

關於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出解釋,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

田小軍說,也正是基於這一規定,作品可版權性的標准是獨創性,一些對於人工智能創作內容的質疑也多集中於此。

學界難以達成共識

多國推進相關立法

能否給予人工智能創作的內容以版權保護,這一難題需要各國作出解答。

《觀察》發現,當前,英國、新西蘭等國家已將人工智能創作的內容納入版權法的保護范圍,日本也開始制定新的規則,美國與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均開始針對人工智能相關的版權與其他知識產權問題進行研究,AIPPI(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倫敦大會也發布了《人工智能的版權問題》決議,均認為應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從法律上保護人工智能生成物。

在我國,學術界尚未達成共識。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認為,人工智能創作內容“都是應用算法、規則和模板的結果,不能體現創作者獨特的個性”。

北京大學教授易繼明則主張,“應該建立獨創性判斷的客觀標准,將智能作品納入傳統版權分析框架,它實際上是一種人工智能對設計版權的演繹作品”。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揚認為,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備獨創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認定為作品並通過著作權保護,有利於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文化的多樣性,同時激勵人們研發能夠減輕人的智力勞動和體力勞動、能夠生成具備獨創性作品的人工智能,並利用該人工智能進行作品創作。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這場討論以何種結論塵埃落定,對於他人數據的盜取都將引發相關責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李林容指出,內容創作者與互聯網平台應堅持“不飲盜泉水的法治思維”。

此前,熱播劇《錦繡未央》作者秦簡被指控涉嫌使用“寫作軟件”抄襲219部作品,歷經兩年多的維權,12位作家訴《錦繡未央》抄襲案全部勝訴。

“人工智能的創作行為嚴重依賴數據源,除了自有數據內容外,智能寫作一旦涉及對他人數據庫與網站數據的獲取與使用,應視情況取得第三方的授權,否則將面臨版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指控。”《觀察》說。

《觀察》認為,我國版權立法、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應有充分的“制度自信”,相信會對人工智能創作的內容的版權保護問題作出正確回應。(記者 張維)

(責編:趙茉鈺、寬容)